2020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公布《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37號,以下簡稱“新標準”),水運、航空、公路物流運輸企業三項新的單項認證標準正式出臺,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截至目前,《海關認證企業標準》體系為“1+8”模式,即,通用標準加進出口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進出境快件運營人、水運物流運輸企業、航空物流運輸企業、公路物流運輸企業8個單項標準。
新標準:特點——加強公共衛生安全管理
2019年底我國疫情爆發,為了防止病毒從境外傳入,海關方面及時出臺了各項政策,積極開展監管、防控工作,本次發布的3個單項標準也增加了疫情疫病防控管理要求,如:要求高級認證企業,設有公共衛生安全管理部門,并且建立國際運輸工作人員健康和傳染性疾病就醫管理制度等。
新標準還要求認證企業建立有效運行的疫情疫病防控、病媒生物控制等相關管理制度,具備相應的風險管控及疫情疫病應急處置能力。
另外,對所轄船舶、航空器在港期間,所轄進出境運輸車輛,在海關檢查中出現環境衛生問題和病媒生物超標情況的次數也進行嚴格規定。
新標準:影響范圍——不局限于物流運輸企業
此次發布的新標準雖然為物流運輸行業單項標準,但是其要求也更加具體的回答了很多企業對物流運輸供應商如何評估管理的疑問。
1、物流運輸企業
新標準中所稱水運物流運輸企業、航空物流運輸企業、公路物流運輸企業,是指已經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直接負責運輸工具經營管理,從事水運、航空、公路跨境物流運輸業務或者境內海關監管貨物物流運輸業務的企業。
對于一些僅從事內陸運輸,未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的企業,雖然無法進行海關AEO認證申請,但是為了加強自身合規管理,并且滿足客戶對商業伙伴的評價要求,也可以參考新標準完善制度,進行相應的規范改進。
對于已經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水運物流運輸企業、航空物流運輸企業、公路物流運輸企業,欲申請海關AEO認證,應當同時符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中的通用標準以及與自身經營業務相對應的單項標準。
對于已經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水運物流運輸企業、航空物流運輸企業、公路物流運輸企業,海關將從2021年9月1日起,按照新標準開展重新認證。企業應盡快對照新標準進行自我評估和規范改進,從2021年3月1日新標準實施起,應完全符合新標準的相關要求。
2、進出口收發貨人
對于直接負責運輸工具經營管理,并從事水運、航空、公路跨境物流運輸業務或者境內海關監管貨物物流運輸業務的進出口收發貨人企業,在滿足《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中的通用標準和進出口收發貨人單項標準的基礎上,也應當符合新標準的要求,及時對照新標準進一步規范改進物流運輸業務,完善自身貿易合規體系。
對于自身沒有運輸工具,委托物流運輸企業進行代理的進出口收發貨人,可以參照新標準完善商業伙伴評價及監督管理要求,如:增加物流運輸代理企業的AEO資質要求;將新標準要求增加到商業伙伴監督、檢查事項中;要求商業伙伴按照新標準內容作出貿易安全承諾等。
3、報關企業
對于兼具物流運輸業務的報關企業,如直接負責運輸工具經營管理,并從事水運、航空、公路跨境物流運輸業務或者境內海關監管貨物物流運輸業務,申請認證或再認證時符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中的通用標準和報關企業單項標準的基礎上,也應符合新標準的要求,建議企業盡快對自營的物流運輸業務進行規范改進,進一步加強貿易安全管理。
對于只做單純報關業務的企業,由于認證時會延伸認證1家有委托關系的被代理企業或者主要物流運輸企業。因此,應加強對物流運輸代理企業的監督管理,要求代理企業符合新標準要求。
新標準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整個貿易鏈的安全管理要求,不僅限于物流運輸企業,也為所有類型企業貿易供應鏈中物流運輸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參考依據,確保企業貿易合規體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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